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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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浙江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婺城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婺城支行与被告***签订的编号33020120190006927的《农户贷款借款合同》;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婺城支行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3476.95元(利息已按合同约定计算至2020年3月20日,此后利息仍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26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28 |
| 发布日期 | 2020-04-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