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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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郑州运便利货运有限公司、***车辆施救费用、车辆维修费、车辆所载物品损失、医疗费合计32333.5元。 驳回原告郑州运便利货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64元减半收取632元,由原告郑州运便利货运有限公司、***负担259元,被告***负担37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02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