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 湖北荆发玻璃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湖北荆发玻璃有限公司共同偿还借款本金331373.73元,及截止2018年11月20日的利息(含复息、罚息)15401.85元;此后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 二、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对***、***所有的位于襄阳市樊城区艺苑小区6幢2单元1楼1室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84元,减半收取334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4-10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