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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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宜昌瑞鹏商贸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 宜昌瑞丰置业有限公司 宜昌银瑞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宜昌瑞鹏商贸有限公司、宜昌银瑞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宜昌瑞丰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139918.94元,或者扣留、提取其相同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二、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城东大道60号的不动产[不动产权证书号:宜市国用(2013)第100201077-1-010906号、0366207,不动产登记证明号:鄂(2017)宜昌市不动产证明第0043673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就其折价、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最高额3415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港窑路36-7号[不动产权证书号:0265558、宜市国用(2009)第14010110-36-负020102号,不动产登记证明号:鄂(2017)宜昌市不动产证明第0043676号]的不动产,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就其折价、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最高额7027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被执行人宜昌瑞鹏商贸有限公司、宜昌银瑞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宜昌瑞丰置业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支付,以4050000元为本金基数,自2018年11月25日起至偿清之日止,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A101B17108)第三条第3.1.1、3.4及《交通银行借款额度使用申请书》约定的罚息利率计算罚息(另行计算);以应付未付利息2010.94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25日起至偿清之日止,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A101B17108)第三条第3.1.1、3.4及《交通银行借款额度使用申请书》约定的罚息利率计算复利(另行计算); 五、被执行人宜昌瑞鹏商贸有限公司、宜昌银瑞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宜昌瑞丰置业有限公司、***、***、***、***、***、***以4096552.94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自2019年9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向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若查封、扣押财产,被执行人必须于财产查封、扣押后三日内自觉履行上述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处理被查封、扣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20-04-23 |
| 发布日期 | 2020-04-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