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伍家支行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徐正国的银行存款100807.59元,或者扣留、提取其相同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徐正国以53737.4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标准,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伍家支行支付自2017年8月22日起至债务还清时止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若查封、扣押财产,被执行人必须于财产查封、扣押后三日内自觉履行上述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处理被查封、扣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20-01-15 |
| 发布日期 | 2020-04-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