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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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航运保险事业营运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伍家支公司摊回的保险理赔款1,734,814.19元;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航运保险事业营运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伍家支公司以1,734,814.19元为本金自2018年12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伍家支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471.81元,由原告负担76.40元,被告负担20,395.4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1-02
发布日期 2020-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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