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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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湖北省司法鉴定协会 恩施市清江法律服务所 恩施州中心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后续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鉴定费等共计249,909.89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先行支付的医疗费36913.81元、重新鉴定先行垫付的费用5000元予以扣减,***先行垫付的医疗费3911.38元、其他费用25739元,执行时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赔付款项中一并扣减后,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支付给***)。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749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收款人: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恩施开发区支行,帐号:17×××04(特别提示:用途栏务必注明系某某上诉案诉讼费并将汇款凭证及联系电话提交本院或邮寄至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06-26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