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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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分公司 丹阳市酷跑汽配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给原告***各项损失计人民币149667.68元,给付被告***款计人民币23000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20元,鉴定费2900元,合计3620元,由原告***负担146元,由被告***负担3474元(此款原告已垫付,由被告保险公司在给付被告***款扣除后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1-14 |
发布日期 | 2020-04-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