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四川省吉香居食品有限公司 南宁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蓝波湾购物广场 南宁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 南宁市益高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南宁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蓝波湾购物广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赔偿金1000元; 二、南宁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对南宁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蓝波湾购物广场的上述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义务人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南宁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蓝波湾购物广场、南宁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向该院预交上诉费,逾期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7-02-08 |
| 发布日期 | 2020-04-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