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西茂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南宁海瑞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支付原告南宁海瑞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2014年12月至2018年7月的物业综合服务费1680.8元、公共维修资金721.6元、生活垃圾处理费352元、水费及水电公摊费1871.2元、电梯费1320元,共计5945.6元; 二、被告***支付原告南宁海瑞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2018年6月30日前的违约金1177.2以及2018年7月1日起的违约金(违约金计算:以每月应缴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等费用为基数,从当月的16日起计至缴纳之日止,按每日1.5‰计算)。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50元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8-11-05 |
| 发布日期 | 2020-04-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