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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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南宁同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南宁同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宾阳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宾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向原告南宁同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物业费8392.3元,维修基金1678.5元; 二、被告***向原告南宁同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3021.2元。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逾期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于本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2-11 |
| 发布日期 | 2020-04-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