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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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桂0103民初329号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住***。 主要负责人:杨济生,该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志伟,北京市盈科(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祖达,北京市盈科(南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仫佬族,住***。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与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被告***、***共同偿还原告贷款本金440598.13元及利息1595.03元、罚息24632.21元(罚息暂计至2018年11月16日,后另计),本息合计466825.37元;2、被告***、***共同向原告赔偿律师费55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共同承担。 一、被告***、***共同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贷款本金440598.13元; 二、被告***、***共同给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利息、罚息(计算方法:至2018年11月16日止,利息为1595.03元、罚息为24632.21元,此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个人额度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 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律师代理费5500元。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案受理费8385元,保全费2882元,两项合计11267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曾晓斌 人民陪审员黄春宁 人民陪审员卢志芬 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何承康 |
裁判日期 | 2019-05-29 |
发布日期 | 2020-04-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