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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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顺运隆物流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宁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110000元; 二、***和南宁市顺运隆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32544元;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6542元,减半收取3271元,由***、***负担1924元,***和南宁市顺运隆物流有限公司负担1347元。 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2 |
发布日期 | 2020-04-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