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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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园湖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桂0103民初9417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园湖支行,住***。 主要负责人:林海,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凤涛,广西桂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燕超,广西桂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瑶族,住***。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园湖支行与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1400元,利息647.26元、罚息193.67元(利息、罚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现暂计至2018年7月27日);2、被告支付律师费1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一、被告***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园湖支行借款本金11400元; 二、被告***给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园湖支行借款利息、罚息(计算方法:截至2018年7月27日,利息为647.26元、罚息为193.67元,此后至本案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本金11400元为基数,按编号为450***0890924的《中国建设银行“快e贷”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 三、被告***赔偿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园湖支行律师代理费1000元。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案案件受理费131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曾晓斌 人民陪审员黄春宁 人民陪审员周萍 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谢凤基 |
裁判日期 | 2018-12-06 |
发布日期 | 2020-04-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