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
太原万科房地产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咸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贷款本金478998.83元,利息3778.01元,本金罚息99.96元,利息罚息20.96元(截止2019年8月29日)。并以本金478998.83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30日起到实际还清之日止按照《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的约定计息。

二、被告太原万科房地产有限公司承对被告咸峰、***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连带清偿上述款项。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357元,保全费3299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咸峰、被告***、被告太原万科房地产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9-05
发布日期 2020-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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