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任丘市三特化工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贺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冻结被申请人宁夏蓝星水务有限公司名下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xx支行的银行账户×××的存款共计244.4万元; 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续行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应申请解除冻结。 案件申请费5000元,暂由申请人任丘市三特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裁判日期 | 2019-05-08 |
发布日期 | 2019-1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