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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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淮北市大明混凝土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濉溪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坐落在相山区相阳路A-13幢503不动产权证书号为0×出差×6号房产。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 三、由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上述财产。在查封期间内,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被执行人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四、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
裁判日期 | 2019-12-02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