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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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贷款本金89970.31元及截至2019年9月26日的利息1480.81元,罚息25073.39元,复利3961.69元,并支付以上述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9年9月27日起至贷款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2‰(罚息利率在约定利率基础上上浮50%)计算的利息、罚息(含复利);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律师费2000元; 三、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55元,保全费1122元,由各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3 |
发布日期 | 2020-04-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