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判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借款本金8520.89元、利息194.58元、罚息1193.15元。并支付以本金8520.89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20日起至欠款全部还清之日止按照《个人信用贷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但总计不得超过年利率24%(月利率为1.53%)。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4
发布日期 2020-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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