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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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滨河支行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古交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山西省古交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181民初152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滨河支行,住***。 负责人,朱国伟,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国平,山西华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浩,山西华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滨河支行诉被告***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立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滨河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滨河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张卫平 二零二零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孙佳蓉 |
裁判日期 | 2020-02-17 |
发布日期 | 2020-04-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