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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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湖北金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江西金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阳新分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新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王贤利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新支行借款本金71,733.84元,利息10,290.94元,本息合计82,024.78元(截止至2018年10月15日)。后期利息和罚息从2018年10月16日起按照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借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 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新支行对被告***、王贤利设定抵押的位于湖北省阳新县兴国镇兴旺名庭2栋2单元702室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湖北金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王贤利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52元,减半收取926元,由被告***、王贤利负担,被告湖北金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连带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递交上诉状的同时按不服数额预交相应的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农行黄石市分行团城山支行,账号:17×××18。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07-30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