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通山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通山兴和置业有限公司
湖北仙人堂科技有限公司
湖北通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城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湖北仙人堂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通山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给付代偿款207.406万元,以及违约金20万元。

二、由被告***、***就上述第一项被告湖北仙人堂科技有限公司应当承担的债务,向原告通山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湖北仙人堂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三、由被告通山兴和置业有限公司就上述第一项被告湖北仙人堂科技有限公司应当承担的债务,在被告***投资其公司项目建设款165万元及收益范围内向原告通山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被告通山兴和置业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湖北仙人堂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通山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5136元,由原告负担197元,由被告湖北仙人堂科技有限公司、***、***、通山兴和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493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09
发布日期 2019-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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