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河北崇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北崇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租金收益136793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136793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8年2月1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和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河北崇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违约金1367.93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68元,由被告河北崇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4-25 |
发布日期 | 2020-04-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