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上海纳克润滑技术有限公司 河北越平尚科技有限公司 中智海商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北越平尚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纳克润滑技术有限公司货款593,868元; 二、被告河北越平尚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纳克润滑技术有限公司上述款项自2016年11月3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36元,减半收取计5,018元,由被告河北越平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1-19 |
| 发布日期 | 2020-04-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