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浙江泰泰橡塑科技有限公司
永嘉莫喜姆传动机械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限被告浙江泰泰橡塑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环能传动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228492.2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以1228492.2元为基数,支付自2018年11月24日起至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二、限被告浙江泰泰橡塑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浙江环能传动科技有限公司诉讼保全费5000元、保险费982.79元;

三、被告***、***、***、***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5860元,由被告浙江泰泰橡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应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自动履行。涉及给付货币的,可直接或通过本院交付权利人,若通过银行向本院汇款的,可向本案承办法官领取《当事人缴款通知书》,并按《当事人缴款通知书》指示内容进行汇款。

义务人未在上述履行期限内自觉履行的,权利人有权在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裁判日期 2020-04-15
发布日期 2020-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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