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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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钱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钱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山东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鲁1002执恢238号 申请执行人张顺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浙江钱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住***。 负责人顾长程,经理。 被执行人浙江钱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西路。 法定代表人胡永平,董事长。 本院在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张顺文与被执行人浙江钱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浙江钱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的(2016)鲁1002民初2484号民事判决书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院申请一次性司法救助**元,放弃余款及其它权利,**元司法救助款已转付给申请执行人,故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002民初248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4-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