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郑州市公共交通总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保险限额内赔付原告***护理费5630.56元、交通费200元共计5830.56元;

二、被告郑州市公共交通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原告***医疗费20639.4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50元、营养费1560元、鉴定费1300元、鉴定检查费140元共计23889.46元中的80%即19111.57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0.6元,减半收取225.3元,原告***负担9元,被告郑州市公共交通总公司负担216.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十五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诉。

裁判日期 2019-11-21
发布日期 2019-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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