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浙江省新昌县兴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浙江新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新昌县三鼎机械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新昌县三鼎机械有限公司返还原告浙江新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70万元,并支付自2019年10月21日起至还款日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浙江省新昌县兴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100元,减半收取计10050元,由被告新昌县三鼎机械有限公司、浙江省新昌县兴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4-17
发布日期 2020-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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