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安徽中信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东瑞塑业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凯吉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合肥新奥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安徽恒晟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巢湖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徽东瑞塑业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原告安徽恒晟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货款490248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8年1月5日算至款清之日止); 二、被告安徽东瑞塑业有限责任公司退还原告安徽恒晟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保证金450000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8年1月5日算至款清之日止); 三、被告安徽东瑞塑业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原告安徽恒晟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规格500m3LNG储槽(立式)贰台、1000m3/h汽化器贰台、动切断阀及控制箱壹组、减压装置撬壹组、泄液增压撬壹组; 四、原告安徽恒晟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赔偿被告安徽东瑞塑业有限责任公司高价气损失128711.43元; 五、原告安徽恒晟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赔偿被告安徽东瑞塑业有限责任公司液体站的基础设备和附属设施损失262090.57元; 六、驳回原告安徽恒晟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七、驳回被告安徽东瑞塑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上述款项,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本诉受理费13370元,减半收取6685元,反诉受理费11760元,减半收取5880元,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12000元,合计29565元,原告负担9840元,被告负担197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15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