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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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安市运丰冶金工业有限公司 武安市恒运经贸有限公司 河北隆强经贸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武安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481民初1833号 原告:武安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武安市富强街**。 负责人:康志斌,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天增,该公司员工。 被告:武安市恒运经贸有限公司,地,地址武安市常石门村南/ 法定代表人:郝利峰。 被告:武安市运丰冶金工业有限公司,地,地址武安市矿山镇崔石门村南/ 法定代表人:崔新丑。 被告:河北隆强经贸有限公司,地,地址武安市建设大街**/ 法定代表人:靳延军。 原告武安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武安市恒运经贸有限公司、被告武安市运丰冶金工业有限公司、被告河北隆强经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5日立案后,原告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武安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段晓华 二零一九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郭利杰 |
裁判日期 | 2019-07-02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