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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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安市支公司 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黔江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安市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赔偿***损失36030元; 二、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黔江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的限额内赔偿***其余损失的30%计1331.47元; 三、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0 |
| 发布日期 | 2019-1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