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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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新光饰品股份有限公司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浙江新光饰品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借款本金1.3亿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算至2019年5月16日止合计为5739487.50元,此后的罚息、复利按借款合同的约定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就本判决第一项债权对被告浙江新光饰品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义乌市江东街道东苑工业区三期1号-4号地块的房地产【不动产权证号:浙(2016)义乌市不动产权第0029868号、浙(2016)义乌市不动产权第0029869号、浙(2016)义乌市不动产权第0029867号、浙(2016)义乌市不动产权第0029870号】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18621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和(2019)浙07民初28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债务在5.5亿元范围内向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浙江新光饰品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四、被告***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和(2019)浙07民初28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债务在5.5亿元范围内向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浙江新光饰品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如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72049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725497元,由被告浙江新光饰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负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4-10 |
发布日期 | 2020-04-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