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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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2018)皖1502民初452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一、本诉被告安徽远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支付本诉原告***工程款153000元”; 二、撤销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2018)皖1502民初452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二、反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支付反诉原告安徽远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程质量维修款360000元。上述两项相比,反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支付反诉原告安徽远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程质量维修款207000元”; 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支付安徽远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程质量维修款180000元。上述两项相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支付安徽远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程质量维修款27000元”; 四、驳回***及安徽远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360元本诉,减半收取1680元,由安徽远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担;一审案件反诉受理费3890元,由***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570元,由***负担2570元,安徽远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3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13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