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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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合生元生物制品有限公司 广东贡源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健合(中国)有限公司 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东贡源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第1256064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山楂麦芽颗粒(植物提取物固体饮料)”和“儿童湿热清颗粒(植物提取物固体饮料)”产品,立即召回并销毁流通和库存的“山楂麦芽颗粒(植物提取物固体饮料)”和“儿童湿热清颗粒(植物提取物固体饮料)”产品; 二、被告广东贡源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健合(中国)有限公司合理维权费用3000元。 三、驳回原告健合(中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健合(中国)有限公司负担2000元,被告广东贡源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00元。被告广东贡源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所负担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广东贡源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履行本判决义务时迳付给原告健合(中国)有限公司,本院不再另行退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7-02 |
发布日期 | 2020-04-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