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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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金鼎黄金有限公司 上海黄金交易所 中国工商银行韶关分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昌坪石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东金鼎黄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资产委托管理亏损款399652.45元及利息(自2012年8月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84元,由被告广东金鼎黄金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9088元,多预交4元(不含被告广东金鼎黄金有限公司应负担部分),本院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26 |
发布日期 | 2020-04-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