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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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武安市恒盛祥物资经贸有限公司 武安市运丰冶金工业有限公司 武安市恒运经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武安市恒运经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武安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1184166.69元(该利息计算至2018年12月17日,以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及罚息计算到实际还款之日); 二、被告武安市运丰冶金工业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及诉讼费用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驳回原告武安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武安市恒盛祥物资经贸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89元,减半收取27544.5元,由被告武安市恒运经贸有限公司、被告武安市运丰冶金工业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30 |
| 发布日期 | 2019-1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