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款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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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安市金瑞峰水泥制造有限公司 武安市育农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款纠纷 |
法院 | 武安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武安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0万元及利息(截止2017年3月31日利息为118991元,2017年4月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 二、被告武安市育农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武安市金瑞峰水泥制造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及诉讼费用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990元,减半收取5495元,由三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7-30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