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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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苏东杰环保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206268元; 二、被告江苏海伦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被告***对被告江苏东杰环保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江苏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2578元,减半收取6289元,由原告江苏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承担1802元,被告江苏东杰环保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江苏海伦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共同承担448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5-31 |
| 发布日期 | 2020-04-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