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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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舜天国际集团苏迈克斯工具有限公司 江苏舜天国际集团禹龙进出口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苏舜天国际集团禹龙进出口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腾空并交还南京市雨花台区软件大道21号舜天研发中心D座201、202室给原告江苏舜天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二、被告江苏舜天国际集团禹龙进出口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舜天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房租311685.75元并自2018年3月31日起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逾期付款利息至清偿完毕之日止。 三、被告江苏舜天国际集团禹龙进出口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自2018年4月1日起按日929.75元计算房屋使用费给原告江苏舜天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至交还房屋之日止。 四、被告江苏舜天国际集团禹龙进出口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舜天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垫付的物业费、水电费76966.05元并自2018年3月31日起按垫付资金总额的0.1%/日计算滞纳金至清偿完毕之日止。 五、被告江苏舜天国际集团禹龙进出口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舜天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违约金30681.75元。 六、被告***及被告***在各自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被告江苏舜天国际集团禹龙进出口有限公司上述一至五项金钱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34元,公告费600元,合计8734元,由被告江苏舜天国际集团禹龙进出口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18 |
| 发布日期 | 2020-04-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