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4-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苏宝润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扬州浦扬机电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宝亿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204民初6046号之三

原告:扬州浦扬机电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徐玉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美春,北京盈科(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戈红,北京市高朋(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宝润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史献海。

被告:江苏宝亿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元平,兴化市大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国强,江苏吴国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高红,江苏吴国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扬州浦扬机电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宝润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宝亿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范要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2月5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0年3月20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扬州浦扬机电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本案按原告扬州浦扬机电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6569元,减半收取计3284.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8284.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张德才

人民陪审员唐生桂

人民陪审员吴圣芳

二零二零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王梦婷

裁判日期 2020-03-30
发布日期 2020-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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