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南京飞龙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 江苏骏宇汽配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江苏骏宇汽配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南京飞龙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货款62396.03元。 被告江苏骏宇汽配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南京飞龙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自2017年7月1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 驳回原告南京飞龙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68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江苏骏宇汽配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360元。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汉口路支行,帐号:43×××18。 |
| 裁判日期 | 2017-08-28 |
| 发布日期 | 2020-04-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