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鄂尔多斯市永旭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鄂尔多斯市力欢工程机械施工有限责任公司
鄂尔多斯市中鼎泰和商贸有限公司
鄂尔多斯市轩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鄂尔多斯市中鼎泰和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90000000元及截至2019年3月20日所产生的利息19451069.98元、罚息21798000元、复利4711049.15元,并支付从2019年3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所产生的罚息、复利(利率均按月利率10.5‰计算,复利仅以合同期内产生的正常利息为计算基数);

二、被告***、***、***、***、***、***、***、***、***、***、***对上述第一判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鄂尔多斯市中鼎泰和商贸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21600.6元,由被告鄂尔多斯市中鼎泰和商贸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9-25
发布日期 2020-04-30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