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购物纠纷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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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安然食品有限公司 沧州贝奇果食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网络购物纠纷 |
法院 |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
裁判结果 |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沪7101民初275号 原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地江苏省。 被告:沧州贝奇果食品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李文英,执行董事。 被告:沧州市安然食品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赵沛,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沧州贝奇果食品有限公司、沧州市安然食品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周琪 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张徽海 |
裁判日期 | 2020-04-22 |
发布日期 | 2020-04-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