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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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扣除已支付的赔偿款100万元,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限额内再赔偿原告***50000元。(直接汇入原告***的中国建设银行沧州永安支行62×××72账户中)。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扣除已支付的赔偿款10000元,被告***再赔偿原告***387159元,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被告沧州宝山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02元,由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负担296元,由被告***负担2292元,由原告***负担741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7 |
| 发布日期 | 2020-04-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