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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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大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鲁1002执405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住***。 委托代理人于凌波、张慧茹,山东华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司志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威海大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肖丽,经理。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与被执行人司志强、威海大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已生效的(2019)鲁1002民初59号民事调解书于2020年2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该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申请,依法冻结、扣划了被执行人威海大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元。其中,***元转付执行费,余款***元转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自认上述款项履行后,本案执行完毕。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案执行完毕,作执行结案处理。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4-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