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西双金彩印包装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朝阳路支行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广西双金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伍先强、杨慧华、严艳明、符征荣所有的7462448.55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资金,或者查封、冻结、提取、扣押被执行人广西双金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伍先强、杨慧华、严艳明、符征荣所有的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18-10-12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