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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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益阳市新玥商贸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2019)湘0903民初2195号民事判决; 二、益阳市朝阳湘中副食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益阳市新玥商贸有限公司货款31047元; 三、益阳市朝阳湘中副食店经营者***对上述货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益阳市新玥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590元,减半收取795元,由益阳市新玥商贸有限公司负担450元,由益阳市朝阳湘中副食店负担34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831元,由益阳市新玥商贸有限公司负担1038元,由益阳市朝阳湘中副食店负担79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0-25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