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备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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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筑设备纠纷 |
法院 |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皖17民终43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本案《建筑物资租赁合同》于2018年4月2日解除; 二、维持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皖17民终431号民事判决第六项,即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三、撤销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皖17民终431号民事判决第一、三、四、五项; 四、变更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皖17民终431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租金1483807.55元、服务费38628.06元,共计1522435.61元(计算至2016年3月30日,此后租金按3185.85元/日标准自2016年3月31日起计算至2018年4月2日),并支付违约金(以月利率2%的标准,以实际每天产生的欠付租金总额为基数,从2016年1月5日起计算至2018年4月2日); 五、变更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皖17民终431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租金损失(以2993.2元/日标准,自2018年4月3日起计算至材料全部还清日); 六、变更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皖17民终431号民事判决第五项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钢管213464.9米、扣件176877只、套管1792只。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9689元,由***负担32377元,***负担731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9689元,由***负担32377元,***负担731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09-09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