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武安市振峰运输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成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安市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在交强险各分项限额范围内赔偿***精神抚慰金40000元,误工费48768元,护理费18972元,伤残赔偿金2260元,车辆损失1675元等共计111675元;

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安市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在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医疗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完全护理依赖费用、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辅助器具费、鉴定期间住宿费等共计656193元;

三、***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鉴定费3920元;

四、***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退还***垫付款131431元;

五、驳回***的其他诉讼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150元,***负担4545元,由***负担1060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8
发布日期 2019-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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