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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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寻乌支公司 湛江中心人民医院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 遂溪县人民医院 铜鼓县盛发汽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向原告***、***、***、***、***、***、***、***支付交通事故损失赔偿款85643.7元。 二、限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向原告***、***、***、***、***、***、***、***支付交通事故损失赔偿款66561.79元。 三、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寻乌支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向原告***、***、***、***、***、***、***、***支付交通事故损失赔偿款85643.7元。 四、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寻乌支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向原告***、***、***、***、***、***、***、***支付交通事故损失赔偿款100561.79元。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795.22元,由原告***、***、***、***、***、***、***、***负担9242.8元,由被告***负担2276.21元、被告铜鼓县盛发汽运有限公司负担2276.2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20 |
| 发布日期 | 2020-04-29 |